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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住建委消除居民顾虑 解读住宅物业相关收费新政

发布时间:2023-08-30 04:12:31来源:北京晚报


(资料图)

北京晚报讯(记者鹿杨)近日,市住建委发布新规,要求物业公司不得收取装修押金、装修管理费等费用。新政一出,有许多市民担心不收此类费用后,物业可能会降低服务质量,并无法制约不文明装修行为。对此,市住建委表示,此次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收费,旨在统一收费标准,物业与业主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并未改变,物业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。

新规明确,自今年8月21日起,北京市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;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,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;未包含的,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。此外,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、保证金、押金。

据了解,生活垃圾收费包括两部分,分别为生活垃圾清运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。其中,北京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,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,收费标准为30元/户·年,由物业公司向房屋产权单位(人)收取;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,由各街道办事处和乡、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征收工作。

也就是说,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政府征收,物业公司无权收取。收取该费用的物业公司属于乱收费,因此,新规明确了物业公司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。然而,新规中提及的每年30元/户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,是本市1999年发布的相关收费标准中规定的。北京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,实际调研发现,这一收费标准目前很难满足物业清运垃圾的实际需求,因此市住建委也在呼吁相关部门对此收费标准进行研究。

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高、装饰装修保证金退还难也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。

收取装修管理费、保证金、押金是否合理?根据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》,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,物业要进行相关公示、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等。“简单来说,物业要对业主共有的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进行管理,其中就应当包含对装饰装修的巡查和监督,所以就不应再单独向装修人额外收取其他费用。”住建委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解释,部分物业企业收取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、装修押金,没有任何法律依据,更多是一种“约定俗成”的要求。

同时,规范收费并不意味着物业和业主无需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。一方面,物业公司要加强小区内拆改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,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。另一方面,业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不能危害建筑安全违规装修,不能私搭乱建,要遵守装修时间要求,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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